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工作可能接触到职业病的,对职工没有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职工属于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职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发生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出处〕 摘自《农民工温暖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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