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是否有权拒绝更换用工单位?


    

    
   

    问:我朋友孙先生系某劳务派遣公司职工,去年2月,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孙先生被派到某化工材料公司工作。上个月,劳务派遣公司突然通知孙先生回单位报到,说化工材料公司业务量大幅减少,用不了这么多工人。随后劳务派遣公司将他派遣到河北某公司去工作。孙先生不愿意去,劳务派遣公司称,如果不服从派遣,就算他主动辞职,单位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请问,派遣工是否有权拒绝劳务派遣公司更换用工单位?
    法律专家回复: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第1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因第12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所以,派遣公司重新派遣孙先生到河北工作,如果低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者违反了双方对派遣地点的约定,孙先生都有权拒绝。


〔出处〕 摘自《湖南科技报》201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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