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法的农业合作社运营模式


    

    
   
   一、国外农业合作社运营模式
       1.组织职能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主要是为农民提供生产过程中的信贷、赊销和信息咨询等方的服务。政府更加重视对农业合作社的培训与教育,而不是管制与指导。
       日本的农业合作社职能更加广泛,活动范围包括了农民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社会组织的色彩比较浓厚。日本的农业合作社还负责对农民进行生产性的指导,主要包括生产计划的制订、生产技术的咨询与农产品结构的调整等。
       法国农业合作社按照职能来划分,分为运输销售合作社、农业生产资料服务合作社、生产合作社,主要负责农产品的运输与销售、生产资料的采购、生产技术的咨询、培训与服务,农业资金的融通等。
       2.组织结构
       日本的农业合作社包括基层农协、县级联合会与全国联合总会3个组成部分。各个组成部分之间进行协同合作,各自承担各自的职能,共同完成一项任务。日本的农业合作社并不是农民占主体的经济组织,而是属于农户的政治经济社会组织,具备一定的社会组织色彩。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不存在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一般来说,欧美国家的农业合作社除了设有负责日常运营的董事会外,还设有负责监督董事会的监事会,进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权,对出资额较多的成员赋予额外的特殊权力。
       法国的农业合作社按照组建方式来划分的话,包括基层合作社与联合社。基层合作社由农业生产者直接组建,联合社是基层合作社的联合。无论是哪个层级的合作社,都实施“一人一票”的决策原则。
       3.政府支持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属于独立的社会组织,政府不参与农业社的管理中来。美国政府也仅仅是对农业合作社发挥其协调与保障性的服务。
       日本的农业合作社具有半官、半民的性质。政府在其中发挥着管理与协调的作用。通过农业联盟等形式来推广农业技术。同时,政府也会给农业合作社以资金与政策支持。
       法国的农业合作社承担了农民、政府与市场之间中介的作用,但是并不发挥其组织与协调的职能。政府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引导农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方向。
       4.融资渠道
       日本的农业合作社可以通过商业银行获得大量的融资资金。因此,政府的财政资金与银行的信贷资金成为了农业合作社的主要资金来源。
       法国的农业合作社发展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的援助与补贴,农业合作社建立之初获得了政府大量的援助与补贴。除了财政扶持外,法国政府会为农业合作社提供税收优惠。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运营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与银行,政府给予其多种税收优惠措施。如延期纳税、减免税收等。另外,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可以向政府和银行申请贷款,农业合作社申请的贷款利率一般低于商业性贷款利率。


〔出处〕 载自《第一农经》2017.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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