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与补贴标准
       1.补贴范围  湖南省2015~2017年补贴机具品目范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1大类32小类75个品目机具。单机测算补贴额低于300元的机具原则上不列入补贴范围。补贴机具必须是在国境内生产的产品;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2.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我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比照相邻省份补贴额度确定。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
       具体补贴品目和补贴标准详见《湖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一览表》。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含农牧渔民、居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等)。个人购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5台,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10台,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5台。对超过限制台数,确有必要的由县级购机补贴领导小组审定。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30万元以上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50万元以上的,报省农机主管部门审定。


〔出处〕 摘自《湖南农业》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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