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企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减免规定》(中绿标[2008]168号文件)。 二、减免范围: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即: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作为新阶段国家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县。 三、减免对象: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注册的、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 四、减免额度:企业标志使用费减免额度为初级农产品全免,加工产品减半收取。认证费仍按《绿色食品论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申请程序:企业在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申报材料中,应附上企业所在县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文件依据,企业所在地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应予以确认。 注:读者可登录湖南农业信息网(www.hnagri.gov.cn)进行查询。
〔出处〕 摘自《湖南科技报》201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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