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长沙最严限速市区时速不超10公里


钱烨



    

    
   

                      抗战时期,美国士兵对中国交警颇感兴趣。


     先从一起车祸说起。


  1922年9月24日,德士古洋油公司大班美国人范那模(译音),买办万显华等,乘坐龙骧公司的小汽车,由湘潭返回长沙途中,因车况不良,范强令开车,造成翻车,范那模被压死,买办万显华和驾驶员毕生明受重伤。


  这是湖南有记录以来第一场重大交通事故,距离湖南第一条公路——长潭公路建成通车还不到一年。而湖南第一次驶入汽车也是一年前的9月,在长沙试跑时,市民围观,欢声雷动。不过,关于汽车交通的管理规则却是空白,直到20世纪30年代,湖南才有了交通管理规则。但依然事故频发,仅1949年1月至7月,长沙市有机动车500辆,却发生交通事故120起,每5辆车至少有一辆车出过事,远比现今的马路危险得多。撰文/钱烨


  汽车牌照最初分天、地、玄、黄等七种字号


  1935年,废除“天”字号,增设公、洪字共8种字号


  与今天用“湘A”代表长沙、“湘B”代表株洲的车牌不同,民国初年汽车的牌照是很混乱的,直到1931年冬天,湖南全省公路局才开始想办法对全省的汽车进行编号,上牌照。


  汽车未进入湖南之前,跑在长沙市内的人力车也是需要执照的,并且有车牌,这个执照与车牌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发放,但汽车的牌照明显与众不同。


  湖南全省公路局最初是根据汽车载重吨位,把各局属汽车的牌照编为天、地、玄、黄、宇、宙、特等7种字号。吨位按序递增,即“天”字号示其汽车载重为1500磅或载客8人;“地”字号为载重2000磅或载客12人;“玄”字号为载重2700磅或载客16人;“黄”字号为载重3400磅或载客20人;“宇”字号载重4000磅或载客25人;“宙”字号为载重6000磅或载客37人;“特”字号为公务车。


  1935年,废除“天”字号,增设公、洪字共8种字号,其中公、特、地三个字号牌为小轿车或小吨位公务车专用牌照。两年后,再次变更汽车字号,除恢复“天”字号外,另增设混、新、岳三个字号共12种号牌牌照。


  那时候全国各地的汽车牌照没有统一标准,大街上可以见到各种款式的汽车牌照,比较杂乱。


  湖南这一繁琐的牌照管理措施,实施了不到9年,1940年7月,交通部汽车牌照管理处对湘境内机动车辆,通过登记、检验,全部改挂统一制发的“国”、“湘”号牌。


  并且从牌照颜色上可分辨出汽车的类别。自用客车为黑底白字;营业客车,白底黑字;特种车,蓝底黑字;临时车,白底红字。号码一律采用4位数,自用客车,3001到5000;货车,5001到9999。特种车为“国”字,数字后面再坠“湘”字。


 
  值得一提的是,民国湖南境内的车牌,为铁皮制作,正面是搪瓷的,很耐用。1948年,牌照的开头又有变化,由数字13代表湖南,取代“国”“湘”。


  那时候的人们就对“靓号”情有独钟。湘潭著名音乐家黎锦晖在上海买了汽车,为了讨夫人徐来的欢心,特意花了几百块钱去买了“7272”的汽车牌照,只因为按照乐谱发音,“7272”和上海话徐来谐音。


 驾驶考试也分桩考路考,70分为及格


  汽车驾驶人分正、副驾驶和学习驾驶三种执照


  在民国,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去开车,首先你得有驾照。而且这个驾照需要考试。1936年,湖南境内开始对汽车驾驶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才可以发给驾驶执照。


  1945年10月,汽车驾驶人分正、副驾驶和学习驾驶,规定学习驾驶人学习期满6个月以上者方准考领副驾驶执照;曾充副驾驶2年以上者,方准考领正驾驶执照。而且,驾驶人的执照,每年审验一次。


  据统计,1946年初前后,长沙市内办理考试资格的1203人,而只有470人拿到驾照。这可比现在取得驾驶的资格难多了。


  不仅在时间上有所要求,对于民国湖南的驾考,与现在相比,也是有桩考和路考的。而且考试的内容不仅有驾驶技术、交通规则,还要考机械原理、机械功用。


  最初各地对驾驶员的规定带有浓厚的“地方特色”。各地对驾驶汽车的规定不尽相同。且各地驾照不能通用到20世纪30年代中期,民国政府开始推行统一的规章,如1934年通过的《各省市汽车驾驶人考验规则》,到了1935年由全国交通委员会修正后颁布执行。


  《考验规则》规定:应考人不论男女,均须在十七岁以上,粗识文字、四肢健全、耳目聪明,而无神经病者。考试项目分为5个部分:体格检查、交通规则、机械常识、驾驶技术、地理常识。


  首先便是体检:视力、听力、辨色力自然必不可少。其中有一项是现在没有的——左右握力测试。这项体检项目的出现,和当时汽车的转向系统有关。早期汽车的转向是没有任何助力装置的,全靠驾驶员体力作为转向的动力源,沉重的方向盘确实需要驾驶员握力和臂力来操控。


  交通规则、机械常识和地理常识怎么考?不是笔试,而是口试,题目也由考试人居住省市主管机关自行出题,和现在电脑的标准化考试还是有区别的。而驾驶技术考试居然也分为桩考、路考两项。真有些像科目二、科目三的鼻祖。


  职业及普通驾驶人考验成绩一百分为满分,70分为及格,其中桩考路考成绩至少各得21分,否则,就是总成绩满70分也不行。机械常识的考试颇具时代特色,那时的汽车工艺不像现在这么精良,经常出现故障,驾驶员除了会开还要会修。


  考试的类别有四种:轻便汽车、货运汽车、公共汽车、机器脚踏车。考试费用则需要交付1块现大洋。领取驾照需要交8块钱。


  想成为司机,还有一种途径——当学徒。学徒有两种,司机助手和修理助手。


 
  当得好,有相当成绩时,经技师考试认为可以学习驾驶者,得由技师呈请工程师核准,升为练习司机,指派工程车或运货车,练习驾驶,由该车正司机负责指导。练习时,正司机必须坐于练习司机之侧。练习司机出了事,正司机一同受处分。每日练习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要练6个月。合格的话经过考试,过关后成为试用司机。


  通过考试,到了1948年,湖南已经有了1590名驾驶员。
  最严限速市区时速不得超10公里


  过铁轨时要求在尚未横过前相距300米处换用三挡


  就像现在一样,即使拥有一辆跑车,在长沙的市区道路上你也跑不出100迈,而似乎民国时期长沙市内的限速更为严重。


  1946年6月,省会警宪联合督察处公布《长沙市区汽车行驶规定》,凡无通行证的汽车不得进入市区,非经特许,卡车不得通行市中心区;行车的速度也要严格按照要求,市郊区每小时不得超过15公里,市中心区每小时不得超过10公里。因为当时汽车性能所限,时速30公里已属高速驾驶,而经常发生翻车事故。


  随后,甚至对汽车的鸣笛都做出了规定,普遍鸣号长一声,短二声长一声的喇叭为注意信号;而夜间提醒用的灯闪,普通灯号燃熄一次,频燃频熄为注意避让信号。


  汽车在经过人群或队伍时,最高时速也不得超过10公里,用普通鸣号,即长按喇叭一声,通知行人避让。出入车站、车库时,时速也不得超过10公里,且必须用注意鸣号。而两车相会通过,时速不得超过24公里,在相距300米时各自用普通灯号通知避让,相距100米时各用普通鸣号。


  而规定汽车过铁轨时,更为详尽,甚至要求须在尚未横过前相距300米处换用三挡,注意两头有无火车及摇车通过;为免除正在行驶之机动车辆跳动,离合器之踏板踏下后松放至全部踏下距离的三分之二时再徐徐松放。这种要求,近乎苛刻。与当前汽车行驶要求可谓天壤之别。


  最严处罚一人出事其他担保司机连坐


  1945年,从“靠左行驶”改为“靠右行驶”


  虽然有详尽的交通规则与史上最严限速,湖南境内,特别是长沙市交通事故依然不断。


  仅1938年1月,省公路局就连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1次,2月8日,省公路局洪字5号客车,载客40人,由长沙河西开往益阳,途中与军车相会时,客车过于靠边,撞倒电杆翻下斜坡起火,造成死伤旅客20余人的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后的第三天,宇字56号汽车在长沙市小吴门转弯时,撞坏141号第二家门墙,市民为之哗然。


  在长沙,市民多称汽车为吃人虎,一时间针对多起司机肇事逃逸事件,辱骂围殴售票员、追逐砸毁汽车的事件频发,迫使市局不得不明文禁令,保护公共设施。


  其实,造成多起市内重大交通事故,司机有责任,路人更有责任。自1929年,市局颁布“行人向右”招牌,人车已有自己固定的路线,但生性散漫,有的甚至以玩乎汽车为能的胆大之人,戏弄司机者,很少遵守交通规则。引火上身者也是有的。


  值得一提的是,省内机动车辆和人畜力车,自1945年10月1日始改为“靠右行驶”,此前系“靠左行驶”。一直保留至今。


 
  针对愈演愈烈交通事故,早在1936年,省建设厅与公路管理局就出台一项可谓最严厉的交通事故惩罚政策——“连保俱坐”,即司机在得到执照前,须得找一名殷实的铺保(富人)或5名同业司机联保。被连保的司机一旦出险,如逃避责任,由担保者赔付损失,甚至株连受罚。


  且凡40岁以下不认识字者,一律必须参加识字学校学习,不毕业者开除职务。此外,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早在1926年,长潭、潭宝公路开始经营之时,就明文规定,“行人不小心被压毙者,本所分别事实给予安葬费:当面压毙者给银元30元,背面压毙者给银元40元”,还规定,“行人压伤,本所量轻重分等级给予伤者医药费”。


 

〔出处〕 潇湘晨报


<<上一记录 下载显示的记录 打印显示的记录 推荐给你的朋友 下一记录>>

 

 湘ICP备000012  版权所有:湖南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