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出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


    

    
   
      近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沙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办法规定,凡具有长沙市常住户籍,已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医保的下列对象,其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保支付后仍有困难的,可申请医疗救助:(一)特困供养人员(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或赡养、扶养、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城乡居民);(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称低保对象);(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以下称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对象提交的医疗救助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和完备的前提下,民政部门将及时受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重特大疾病种类及住院救助金额]
      患重特大疾病的低保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5万元。
      患重特大疾病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3000元以外的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2万元。
       重特大疾病病种包括:血友病(门诊统筹费用视同住院费用)、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耐药性结核、地中海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I型糖尿病、恶性肿瘤、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甲亢、唇腭裂、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性抢救治疗、小儿脑瘫等17类大病。


〔出处〕 摘自《潇湘晨报》201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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