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日本和荷兰农业合作社的科技服务实践


刘清芝

    

    
   

           一、美国农业合作社
           美国的农业发展是以家庭农场为基本生产单位,所以美国农业合作社也称为农场主合作社。1810年,为做好牛奶的加工和扩大销售奶油为目的,康涅狄格州的奶牛农场主组建的奶牛协会,开创了美国农业合作组织的先河。1867年华盛顿成立的“格兰其”农场主合作社的成功经营,开始了全国范围的合作社运动。1890年美国颁布《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限制合作社的发展。1922年政府颁布了(卡帕—沃尔斯坦德法》,确立了合作社的合法地位。作为农业高度发达的国家,农业合作社已经成为美国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合作社是政府、涉农教研机构科技服务的桥梁。农业合作社是美国农业服务体系中的一个主导力量,包括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如谷物、牛奶、棉花、水果蔬菜)、农用物资供给合作社、信贷合作社和服务合作社,多数合作社是兼营供销和提供服务。
           农业合作社是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与商业垄断组织相对抗而成立的非营利性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为农场主和社区居民提供生产(产前、产中、产后)与生活服务。农用物资供给合作社和服务合作社为农场主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包括良种、饲料、农药、化肥、机械等,也提供包括农机维修、防疫、土壤测试、品种改良、灌溉、病虫害防治、作物监测等各种科技服务。合作社一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为社员提供服务,对于非社员的服务则是遵循市场原则。这不同于私人农业服务体系中的私营工商企业。私营工商企业完全以赢利为目的、完全按照市场原则来提供农业服务。
           二、 日本农业合作社
           日本的农业合作社就是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1900年日本颁布了第一部合作社的法律《产业组合法》,开始成立具有政府色彩的农协。1947年日本政府又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标志着新农协的诞生。不同于先前的农协,新农协赋予农民更大的自主权,是农民自愿加入、自主经营管理的合作组织。1961年政府又出台了《农业基本法》和《农协合并助成法》,进一步巩固了农协的地位。
           截至2012年,日本基层农协有713家,专业农协1059家,社员人数为969.4万,是日本规模最大的农村经济组织。日本农协分为专业农协和综合农协两类。综合农协为农户提供综合服务,其中包括农业生产的技术指导服务。专业农协是指为经营某一类产品的社员提供相应的专门服务。专业农协社员有时也加入综合农协。由于政府对农协政策的支持、生产资料的优先供应,以及抗击市场风险、维护农户自身利益的需要,日本农协遍布所有的市町村(相当于中国的乡镇),几乎所有的农民都是农协的社员。日本农协尤其是市町村基层农协为农户的生产和生活提供综合服务,包括统一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技术的指导、农户的教育培训、收集农业信息、农产品加工(市町村级农协只从事清洗、分级等简单的农产品初加工,都道府县级农协才从事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农产品的统一销售、信贷保险、医疗卫生保健等服务。
          生产、生活的指导服务是日本基层综合农协的最基本的工作职能。农业生产指导由营农指导员(也称农业普及员)担任,平均每个农协有10多个营农指导员。按照国立和地方的试验机构—营农指导员—农家的路径,农协为农户提供周到的科技服务。营农指导员指导每个农协社员的生产与经营技术,包括农作物的种植时间和方法、测土施肥和农药的使用、育苗方法、田间管理、病虫害防治等。1948—1970年,营农指导员数量呈现上升趋势,近些年尽管有下降趋势,但是这是与日本农户数和农民数量减少趋势基本适应,所以能够满足社员的基本需求。
          营农指导员的技术指导费用需要以信用、保险等业务的盈利来弥补,整个农协的运营除了保险和信用业务盈利,其他业务都是亏本的。生产指导不仅仅指导农协社员的生产技术和经营,还对从生产到流通进行系统性的指导,包括地区农业进行长期规划、对生产者的组织扶持等。此外,农协还特别重视对社员的农业技能的教育,包括妇女、儿童、青少年的针对性教育。
          三、荷兰农业合作社
          荷兰是西欧小国,却是农业大国。耕地面积仅为中国的1/5,但农产品出口率却居世界第一。农民应用最先进的科学技术经营农业,这是荷兰农业的成功模式。这其中合作社发挥了支柱性的重要作用。高度机械化和专业化的家庭农场是荷兰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由于个体家庭农场的实力有限,面对农产品市场的激烈竞争与垄断,家庭农场主于1877年开始自发地组建合作社,共同发展农业生产。
          荷兰农业科技服务组织除了政府推广部门,还有各种民间组织,包括合作社、企业、协会等。其中农业合作社必须为家庭农场提供比企业更好的农业生产服务,雇佣农业技术人员。农业合作社既自上而下地进行农业知识、技术的传播推广,又自下而上地反馈家庭农场的技术需求,因而,能够更好地为农户进行科技服务。
          在荷兰,农业合作社已经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非常重要的力量,为家庭农场提供专业化的农业生产性服务。荷兰的农业合作社极其多样化,合作社遍布农业生产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由于合作社的专业化程度很高,所以每个农民都要参加几个合作社,才能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通过合作社将分散的家庭农场的“小经营”与社会化的“大市场”联系起来,从而使得农产品的竞争优势和农业的规模效益得以发挥、家庭农场的经济利益及合法权益得以保障。荷兰的农业合作社主要包括采购合作社、销售和加工合作社、拍卖合作社、信贷合作社和服务合作社,其中服务合作社主要为家庭农场提供农业机械、农产品仓储,以及病虫害防治与防疫、技术咨询指导、专业知识技术培训等农业生产性服务。



〔出处〕 摘自《世界农业》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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