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典型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罗浩

    

    
   
        一、美国模式——政府主导、商业公司经营虽然美国是一个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但对于农业保险的经营出乎意料地采取了政府主导性的发展模式。政府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强调了政府参与农业保险的责任和业务,确立了政府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主导地位。这种主导地位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1.政府制定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典型的两部法律是1938年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以及1994年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这两部法律为联邦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干预提供了法律依据。
       2.政府的财政补贴。在1981年至2000年,政府财政补贴占到整个农业保费收入的42.32%。政府补贴主要针对农业保险市场的供需双方。对于供方的保险公司的补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保险公司的业务费用,提供比率约为20%~25%,另外一个方面是保险公司的推广费用及教育培训费用。对于需方,即农业保险的购买者,提供保费补贴。保费补贴比率依照保险险种的不同而有差异,在2004 年农作物整个保费收入中,联邦政府提供的补贴约占59%。
       3.再保险支持。政府成立的专门的保险机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公司本来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但后面逐渐退出,专门行使政府在农业保险经营的职能,专注于对私营保险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
       4.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相结合。美国耕地面积广,农业经济高度产业化和规模化,农业生产者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比较强。因此,对于一般的农业保险,农业生产者一般都会自愿购买。强制性购买主要体现在大灾保险这一块。
       二、日本模式——民间非盈利组织力量经营、政府支持日本农业保险最大的特点就是主导力量来自于民间非盈利团体组织——互助保险合作社。政府提供一定财政补贴,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采取这一模式的主要原因在于日本国土面积小,农业生产处于分散经营状态。这一模式的主要特点主要体现在:
       1.成立互助保险合作社。互助保险合作社共有三个层级,第一层级为市盯村级农业共济组织,成员包括参与组织的村民,这一层级直接面对农户,收取保费、办理投保、定损、支付保险金等业务活动。第二层次为道府县级保险联合会,主要负责接受辖区内农业保险合作社的保险业务,并按一定比例向中央政府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基金进行再保险,农林水产省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是农业保险最高管理机构,最终承担农业保险的风险并向农业保险协会及其联合会提供补贴。第三层级为中央政府级的总会组织。这一层级主要在宏观上制定相应的指导方针。
       2.政府财政补贴。日本政府虽然不参与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但在财政上给予了大量支持。尤其是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粮食品种,相关的农业保险为强制性保险。比如日本主要的粮食品种水稻和小麦,农户必须强制性投保。同时,日本政府在财政补贴上力度也是相当大的,在2006 年,日本农业保险支出约占整个农业预算的3%。由政府和农民共同组建的农业保险基金,政府出资比率高达50%。农业保障基金保障了农业保险机制的有效运行。
       3.完善的法律制度完善的农业保险相关法律制度。一方面体现了日本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政府对农业保险的重视。日本典型的农业保险法律有:《牲畜保险法》(1929)、《农业保险法》(1934)、《农业灾害补偿法》(1947)。这三本法律确定了日本目前以农村合作组织为基本组织模式、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三、西欧模式——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西欧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参与农业保险直接的业务经营,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政府支持主要体现在制定比较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以及巨大灾害损失的再保险。这和西欧各国发达的市场经济高度相关。完善的保险体系、制度、法律为西欧这种相对市场化的操作提供了基础。


〔出处〕 摘自《市场论坛》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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