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张远索

    

    
   

       一、 对“公共利益”的认定
       为了公共利益征购土地,价格如何确定?英国政府有很严格的立法,并在法律文件中体现了价格制定的基本精神,即征购价格应该是土地所有者(获得补偿者)得到的货币量,这个货币量足够保证原土地所有者原有利益不受任何影响,就像土地征购行为“没有发生一样”。
       美国的土地征收也有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简言之,个人有权获得相对于被征收土地而言“完全和严格等同”的补偿,使之在金钱上处于和财产没有被征收时同样的地位。
       二、对征地的补偿标准
       在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时,英国政府确定的首要原则是土地征用的补偿以市场价为基础,即以有购买意愿的买者与卖者之间的市场价为补偿的基础。土地的补偿标准是以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在市场上的出售价格为准,但不包括被征用地块因为用途转变而价格上涨的部分。在定价过程中,征地方与土地产权人以及相关利益人达成补偿协议,达不成协议的,由土地裁判所作出裁决。美国政府在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时,补偿面相对更宽,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补偿,还包括间接损失赔偿,如果被征地者有足够的理由证明自己因土地被征而利益受损,且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则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如因失去已经居住很久的房屋而感情受损时,可以得到相应比例的价值补偿。
       三、征地过程重视公众参与
       为提高土地管理法规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英国政府非常重视公众参与,土地管理法规在讨论、制定过程中几乎都有法定的公众参与程序,民主监督制度确保了土地合理有序利用。美国政府也将土地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提高到非常重要的地位,如纽约市在20世纪70年代建立的统一土地利用审查程序,将社区委员会和听证制度定位为土地利用法律制度中硬性的“嵌入型”制度,而不是游离于政府决策过程之外的孤立制度,这很好地保证了公众的参与度。


 


〔出处〕 《世界农业》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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