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开启“修改模式”


    

    
   
   10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刘振伟说,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稳定和完善适合国情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出发点。
       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施行14年后,启动“修改模式”,标志着十九大报告中对广大农民的庄严承诺进入法律层面。
       为土地经营权流转确立法律依据
       此次修法特别明确了对土地经营权的保障。草案增加的第六条是这样表述的,“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土地经营权是指一定期限内占用承包地、自主组织生产耕作和处置产品,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草案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一系列的规定,旨在为形成“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为确保实行“三权分置”后不改变农地用途,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草案第四十条还设置了具体的规制性条款,规定“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第三方对承包地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写入草案
       为了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草案第二十条增加了这样的规定,“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随着食品安全越来越受公众关注,以有机农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生产模式崭露头角。有机农业的前提是土壤,对于被污染的土地,土地改良是不可逾越的。不过,改良土壤让很多“种粮大户”心动,却迟迟未能付诸行动。修正案草案也试图为这一新业态提供制度保障。草案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经承包方同意,第三方可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具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出处〕 摘自《检察日报》201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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