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呼伦贝尔盟林业干部会上的讲话


刘少奇

    

    
   


(一九六一年八月六日)
 


 


  这次我到小兴安岭、张广才岭去看了一下,提了一些问题。
到这里看了大兴安岭,今天也想提几个问题。对这里的情况,你
们比我了解,你们是内行。我今天的讲话,只是提问题,提意见
,供你们参考。 


  第一个问题:充分利用森林资源,尽可能地满足国家和人民
群众多方面的需要。 


  这里特别提出,既要满足国家的需要,又要满足人民群众的
需要,而且是多方面的需要,不是单方面的需要。 


  在盖工厂、修铁路、开矿山等生产建设方面,需要大量的枕
木、坑木、包装用材、建筑用材;在农村生产方面,需要大量的
木材制造犁杖、车辆、锄柄、刀把等农具;在城乡人民生活方面
,家家户户用的水桶、锅盖、擀面杖,床铺、桌、椅、板凳等家
具,都需要木材;牧民支帐篷,渔民造船,也少不了木材。人一
生下来,就需要个摇篮,人死了,按过去的习惯,还需要一口棺
材。总之,从生到死,都离不开木材。这些多方面的需要,都应
该安排。当然,现在还不能完全满足需要,所以提了个尽可能地
满足。你们是否尽了可能?你们是尽了你们的能力,但还没有尽一
切可能,如山上还有很多小规格木材没有拉下来。一方面山上有
大量资源,另一方面全国人民又迫切需要,如何把山上的资源和
人民的需要结合起来,充分利用森林资源,尽可能地满足国家和
人民群众多方面的需要,这就是你们的工作。过去你们主要是搞
大木头,只满足几种需要,如原木、坑木、枕木,而对人民群众
复杂的需要注意不够。 


  能不能既把大木头拿下来,也把小木头和枝丫拿下来,充分
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这是一个问题,请你们研究。 


  当然,要把小木头和枝丫都拿下来,有一系列的问题,麻烦
得很,困难不少,但是,困难能不能克服呢?请你们考虑。 


  第二个问题:工资制度与木材价格。 


  这个问题与第一个问题有关。现在是既要搞大木头,又要拉
小木头,但问题是,搞小木头收入低,搞大木头收入高,因为小
木头价格低,大木头价格高。我想,在木材价格方面,可分两种
:一种是收购价(出场价),另一种是销售价。收购价应当是小木
头贵(因为费工、成本高),大木头便宜(因为省工、成本低),可
以把收购大木头的价钱降下来,小木头的价钱加上去。销售价则
反过来,小木头便宜,大木头贵一些。这样势必使小木头不赚钱
或者少赚钱,大木头多赚钱。大木头应当贵一些,因为几百年才
收获一次。在工资方面,大小木头的采、集、运、装的工资应当
分别计算,搞小木头的定额应低一些,搞大木头的定额应高一些
,以刺激大家既愿意生产大木头,也愿意生产小木头。这样做有
利于生产,符合按劳付酬的原则。现在山上小木头很多,就是不
愿砍,即便是砍了的也不愿意拉下来,主要原因是工资制度和价
格政策问题。因此是不是把工资和价格调整一下,使工人对小木
头愿意采、愿意集、愿意装、愿意运,使工资和价格政策适合生
产发展的需要。 


  生产关系不适合,就妨碍生产力的发展,调整一下,使它适
合了,就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促进森林资源的充分利用,从而
满足国家和人民群众各方面的需要。 


  你们的林区津贴,上山的和坐办公室的、冬季和夏季、晴天
和雨天都没有区别,是否应该区别一下?林业局、林场所在地房子
好、生活好,津贴应该低一点,到山上工作条件差,津贴应该高
一点。这样,才可以鼓励人们到山上去,要不然都愿意坐办公室
。林业部给的津贴,你们应当再细分一下,分配得合理,使在山
里参加生产的人多得一些。工人中有这样的议论:“出工不如不
出工,多出工不如少出工。”我问他们什么道理,他们说,不出
工发百分之七十的工资,而出工的也只能完成定额的百分之七十
。 


  所以,你们要研究一下,是他们没有努力,还是定额过高了
?如果定额过高就应当修改。工人有病不出勤要有医生的证明,无
故旷工不但不应当发工资,还应该受处分。国家规定是因待料停
工才发给百分之七十的工资,不是发给无故旷工的人。劳动纪律
要整顿一下,要鼓励人们出勤。 


  商业部门走后门,你们这里有没有?党委要抓一下这件事。有
的地方上山的工人买不到雨衣胶鞋,而干部和干部的家属反而买
到了。我提议,商店到多少货,要由上一级商业部门贴布告公布
,由职工大会讨论如何合理分配。 


  要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特别是现在东西缺乏的
时候,多得的不要光是人民币,而且要多得实物。要体贴群众,
群众才信服你们。 


  第三个问题:恢复合理的规章制度。 


  最近几年,林业上有些合理的规章制度被废除了,相反,有
些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却没有废除。“两参一改”是要改不合理的
规章制度,而不是要改合理的规章制度。因此,合理的规章制度
,过去被废除了的,要恢复。例如伐区工艺设计、伐区拨交与验
收、检尺员由上级委派、检尺打号锤制度等,是不是恢复?我看要
恢复。还有,过去森工局和营林局是分设的,以后合在一起了。
如果现在没有人管营林,是否还要恢复?当然不一定设两个局,但
是在林业局下面分设两个单位是需要的,一个管采伐,一个管营
林。是现在这样好,还是恢复过去两个局好?请你们考虑。另外,
也有的制度不合理反而没有废除,如根河林区的山上据说丢了不
少牛马套子拉不动的大木树,若是截断了集材就要受罚,而丢在
山上倒不受罚。我看截断了拉下来不但不应受罚,而且应当受奖
。 


  现在每立方米木材收四至六元的育林费,这一大笔款,你们
是怎么用的?应该专款专用,不能拿给林业局修礼堂、招待所。现
在用不完的,应该积累起来作为基金,将来再用。育林费应由林
业部、林业厅、林业管理局掌握起来,不能交给下边分散使用。 


  新的手工工具是有作用的,但不要机械化,只用人力,是不
划算的。机械化水平一定要逐步提高。没有机械,用牛马也好,
也可用冰雪滑道。机修力量一定要加强,林业局应当有大修设备
,如现有的技术工人和设备不够,可以从大的机械厂抽调一些。 


  每个林业局都应当有机械工程师和林业工程师,要建立工程
师负责制。林业局副局长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是林业大学毕业生,
林场应当有一个中等林业学校毕业生任副场长。工段很重要,实
际权力操在工段长手里,因此,工段长也应当分批训练一下,使
他们懂得林业技术。也可以调林业大学或中等林业学校毕业生做
副段长,由他们负责技术工作,建立起技术责任制。 


  第四个问题:采伐与更新方式。 


  有人说择伐好,有人说皆伐好,到底哪样好?我看应该根据不
同的条件因地制宜,有的可以采取皆伐,有的可以采取择伐,以
有利于提供木材、有利于更新为目的。 


  更新是以天然更新为主,还是以人工更新为主?小兴安岭的红
松,大树一砍,小树往往就死了。大兴安岭的落时松,天然更新
的幼树长得很好,可见这里天然更新是可能的。而且这样大的面
积,人工更新也没有那么多劳力和投资。那末,是提以天然更新
为主呢,还是提以人工更新为主呢?恐怕还是提以人工更新为主,
不然都不搞人工更新了。人工更新长得快,产量高,采伐方便。
天然更新的每公顷一般出树几十立方米至一百立方米,而人工更
新的每公顷一般可产三百立方米,搞得好可产四百至五百立方米
。在带岭,林业局的同志讲每公顷可产七百立方米。他们是算了
帐的,我看了,的确长得不坏。这样,人工更新一公顷的产量可
等于天然更新五公顷的产量,而且将来的成本也是最便宜的。可
能到我们下一代,采伐主要是采人工更新的林子,而不是天然更
新的林子。我们不否定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更新的说法,但是人
往往走容易走的路,所以仍要提以人工更新为主,实行两条腿走
路。 


  你们应当总结一下人工更新的经验。看来小兴安岭人工更新
比你们好,经验比较多,他们那里有成片长起来的林子,你们这
里就很少,栽活的不多。你们要总结栽树经验,要想办法栽活。
要有专业队伍,采取包栽、包活、包成林的办法,工资也可按栽
活多少来计算,如栽活一百棵树,当年给一部分工资,第二年检
查再按活多少给一部分,第三年检查后付清工资。现在是没有专
人负责,林尝工段、小组、个人都应当有责任制。 


  第五个问题:林业局的体制。 


  现在是以林业局为基本核算单位,一个局管几十个单位、几
万人口,将来还要增加。一个林业局把人民公社、政府、企业都
合在一起,管采伐又管更新,管生活又管政法、商业、学校,管
得了吗?是否可以这样:以林场为基本核算单位,森林铁路管理处
、贮木尝制材场也分别是一个核算单位,林业局作为一个总公司
或公司,进行综合核算,对林场实行几包几固定。这是一个意见
,是否可行?当然不能一下子就变,可先做个别典型试验。 


  政府和公社是否分出去?政府的事由政府来管,林业局光管采
伐、更新和木材加工方面的事。人民公社还是搞集体所有制,不
一定搞全民所有制了,没有高度机械化,搞全民所有制有困难。
企业用月工资七十元的工人去搞农业怎么能行?成本太高,划不来
。人民公社、政府和企业分开,核算单位下放,事情就好办了。
你们研究一下。 


  根河林业局有一个工人提议,划一块三千公顷左右的林地,
安置十到十二户人家,国家给他们盖房子,给每人开二亩地(其中
五分作自留地),给一些小农具、牲口,组成一个小合作社。他们
的主要任务是搞林业,不是搞商品粮。十几户人家有十几个全劳
动力,每个劳动力负责约三百公顷林地的造林、育林和森林保护
,每月发给少量工资。 


  他们还可以再开一亩自留地并经营林副业生产,冬天可以帮
助林场集树,其所得产品除征税统购的以外,由自己处理。这个
办法是否可以试一下,但是要给他们规定几条责任。 


  对林区的农民,是否也可以采取这个办法?国家让他们开点地
,贷给他们小农具和耕畜,房屋也可以贷款建,或者他们自己建
。安置一部分农民进林区组成合作社,主要是搞农业,生产商品
粮、商品菜,逐步解决林区职工粮食、副食品的需要。几年后贷
款还清,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即归合作社所有。在安置农民的地
方,也可以考虑安置一些牧民,还可以采取同样办法安置一些手
工业者进林区。 


  这样算一下帐,可能需要一笔不小的投资,但也不会太多,
至少比林业局用月工资七八十元的林业工人去造林育林和办农牧
场便宜得多。群众愿意,国家也有利。 


  今天就提这些意见,请你们考虑研究,怎么办由你们决定,
总之希望把事情办好。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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