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


刘少奇

    

    
   

(一九四六年五月四日)
 
  根据各地区最近来延安的同志报告,在山西、河北、山东、
华中各解放区,有极广大的群众运动。在反奸、清算、减租、减
息斗争中,直接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群
众热情极高。在群众运动深入的地方,基本上解决了或正在解决
土地问题。有些地方,运动的结果,甚至实现了“平均土地”,
所有的人(地主在内)都得了三亩土地。 


  另一方面,一部分汉奸、豪绅、恶霸、地主逃跑到城市中,
则大骂解放区的群众运动。有些中间人士则发生怀疑。 


  党内亦有少数人感觉群众运动过火。 


  在此种情况下,我党不能没有坚定的方针,不能不坚决拥护
广大群众这种直接实行土地改革的行动,并加以有计划的领导,
使各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依据群众运动发展的规模和程度,迅速
求其实现。 


  各地党委在广大群众运动面前,不要害怕普遍地变更解放区
的土地关系,不要害怕农民获得大量土地和地主丧失土地,不要
害怕消灭农村中的封建剥削,不要害怕地主的叫骂和诬蔑,也不
要害怕中间派暂时的不满和动遥相反,要坚决拥护农民一切正当
的主张和正义的行动,批准农民获得和正在获得土地。对于汉奸
、豪绅、地主的叫骂应当给以驳斥,对于中间派的怀疑应当给以
解释,对于党内的不正确的观点,应当给以教育。 


  各地党委必须明确认识,解决解放区的土地问题是我党目前
最基本的历史任务,是目前一切工作的最基本的环节。 


  必须以最大的决心和努力,放手发动与领导群众来完成这一
历史任务,并依据下列各项原则,给当前的群众运动以正确的指
导。 


  (一)在广大群众要求下,我党应坚决拥护群众在反奸、清算
、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
现“耕者有其田”。 


  (二)坚决用一切方法吸收中农参加运动,并使其获得利益,
决不可侵犯中农土地。凡中农土地被侵犯者,应设法退还或赔偿
。整个运动必须取得全体中农的真正同情或满意,包括富裕中农
在内。 


  (三)一般不变动富农的土地。如在清算、退租、土地改革时
期,由于广大群众的要求,不能不有所侵犯时,亦不要打击得太
重。应使富农和地主有所区别,对富农应着重减租而保存其自耕
部分。如果打击富农太重,将影响中农发生动摇,并将影响解放
区的生产。 


  (四)对于抗日军人及抗日干部的家属之属于豪绅地主成份者
,对于在抗日期间,无论在解放区或在国民党区,与我们合作而
不反共的开明绅士及其他人等,在运动中应谨慎处理,适当照顾
,一般应采取调解仲裁方式。一方面,说服他们不应该拒绝群众
的合理要求,自动采取开明态度;另方面,应教育农民念及这些
人抗日有功,或是抗属,给他们多留下一些土地,及替他们保留
面子。 


  (五)对于中小地主的生活应给以相当照顾,对待中小地主的
态度应与对待大地主、豪绅、恶霸的态度有所区别,应多采取调
解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与农民的纠纷。 


  (六)集中注意于向汉奸、豪绅、恶霸作坚决的斗争,使他们
完全孤立,并拿出土地来。但仍应给他们留下维持生活所必需的
土地,即给他们饭吃。对于汉奸、豪绅、恶霸所利用的走狗之属
于中农、贫农及其他贫苦出身者,应采取争取分化政策,促其坦
白反悔,不要侵犯其土地。在其坦白反悔后,须给以应得利益。 


  (七)除罪大恶极的汉奸分子的矿山、工厂、商店应当没收外
,凡富农及地主开设的商店、作坊、工厂、矿山,不要侵犯,应
予以保全,以免影响工商业的发展。不可将农村中解决土地问题
、反对封建地主阶级的办法,同样地用来反对工商业资产阶级。
我们对待封建地主阶级与对待工商业资产阶级是有原则区别的。
有些地方将农村中清算封建地主的办法,错误地运用到城市中来
清算工厂商店,应立即停止,否则,即将引起重大恶果。 


  (八)除罪大恶极的汉奸分子及人民公敌为当地广大人民群众
要求处死者,应当赞成群众要求,经过法庭审判,正式判处死刑
外,一般应施行宽大政策,不要杀人或打死人,也不要多捉人,
以减少反动派方面的借口,不使群众陷于孤立。 


  反奸清算是必需的,但不要牵连太广,引起群众恐慌,给反
动派以进攻的借口。 


  (九)对一切可能团结的知识分子,必须极力争取,给以学习
与工作机会。对开明绅士及其他党外人士,或城市中的自由资产
阶级分子,只要他们赞成我们的民主纲领,不管他们还有多少毛
病,或对于目前的土地改革表示怀疑与不满,均应当继续和他们
合作,一个也不要抛弃,以巩固反对封建独裁争取和平民主的统
一战线。对于逃亡的地主及其他人等,应让其回家,并给以生活
出路。即使其中有些人回家目的在于扰乱解放区,亦以让其回家
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为有利。如此,可以减少城市中反对群众的力
量。 


  (十)群众尚未发动起来解决土地问题的地区,应迅速发动,
务必在今年年底以前全部或大部获得解决,不要拖到明年。但在
进行斗争时,必须完全执行群众路线,酝酿成熟,真正发动群众
,由群众自己动手来解决土地问题,绝对禁止使用违反群众路线
的命令主义、包办代替及恩赐等办法。 


  (十一)解决土地问题的方式,群众已创造了多种多样。 


  例如: 


  (甲)没收和分配大汉奸土地。 


  (乙)减租之后,地主自愿出卖土地,佃农以优先权买得此种
土地。 


  (丙)由于在减租后保障了农民的佃权,地主乃自愿给农民七
成或八成土地,求得抽回三成或二成土地自耕。 


  (丁)在清算租息、清算霸占、清算负担及其他无理剥削中,
地主出卖土地给农民来清偿负欠。 


  农民用以上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且大多数取得地主书写的土
地契约。这样就基本上解决了农村土地问题,而和在内战时期解
决土地问题所采用的方式大不相同。使用上述种种方式来解决土
地问题,使农民站在合法和有理地位,各地可以根据不同对象,
分别采用。 


  (十二)在运动中所获得的果实,必须公平合理地分配给贫苦
的烈士遗族、抗日战士、抗日干部及其家属和无地及少地的农民
。在农民已经公平合理得到土地之后,应巩固其所有权,发扬其
生产热忱,使其勤勉节俭,兴家立业,发财致富,以便发展解放
区生产。在解决土地问题后,凡由于自己勤勉节俭,善于经营,
因而发财致富者,均应保障其财产不受侵犯。因此,不可无底止
地清算和斗争,妨害农民的生产兴趣。对于一部分有游惰情绪的
人及二流子,应加以教育,使他们从事生产,改良生活。 


  (十三)在运动中及土地问题解决后,应注意巩固与发展农会
和民兵组织,发展党的组织,培养提拔干部,改造区乡政权,并
教育群众为保卫已得的土地和民主政权而斗争,为国家民主化而
斗争。 


  (十四)凡我之政权不巩固、容易受到摧残的边沿地区,一般
不要发动群众起来要求土地,就是减租减息亦应谨慎办理,不能
和中心区一样,以免造成红白对立及受到摧残。但在情况许可的
地区,又当别论。 


  (十五)各地党委应当放手发动与领导解放区的群众运动,依
照上述各项原则,坚决地去解决土地问题。只要能遵守上列各项
原则,保持农村中百分之九十以上人口和我们党在一道 (农村中
雇农、贫农、中农、手工工人及其他贫民共计约占百分之九十二
,地主、富农约占百分之八),保持反封建的广泛统一战线,我们
就不会犯冒险主义的错误。如果我们能够在一万万数千万人口的
解放区解决了土地问题,就会大大巩固解放区,并大大推动全国
人民走向国家民主化。但是,如果我们不能遵守上述各项原则给
运动以正确的指导,如果侵犯中农土地或打击富农太重,或不给
应该照顾的人们以必要的照顾,那会使农村群众发生分裂,因而
就不能保持百分之九十以上人口和我们党一道,就要使贫农、雇
农和我们党陷于孤立,就要增加豪绅、地主和城市反动派的力量
,就要使群众的土地改革运动受到极大的阻碍,这对于群众是很
不利的。因此,必须说服群众和干部遵守上述各项原则,对于群
众方为有利。 


  (十六)因此,各地必须召开干部会议,总结经验,讨论中央
指示,向一切党的干部印发并解释中央指示;根据当地具体情况
,确定实施中央指示的计划;调动大批干部,加以短期训练,派
到新区去进行这一工作。同时向党外人士作必要与适当的解释,
指出解决土地问题是百分之九十以上人民群众的正当要求,合乎
孙中山主张与政协决议,而且对各色人等及地主富农有相当照顾
,因此应当赞助农民的要求。同时各地应当教育干部,特别是区
乡干部,发挥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不要利用自己的领导
地位取得过多的利益,以免引起群众不满,转向同干部作斗争。
如果此种斗争已经发生,则应劝告干部采取公平态度解决问题,
以免脱离群众。 


  (十七)几年来,各地正确执行了一九四二年中央土地政策的
决定,发动了广大群众运动,支持了抗日战争。由于目前清算减
租运动的发展和深入,实际上不能不依照广大群众的要求,对土
地政策作重要的改变,但不是全部改变,因为并没有全部废止减
租政策。 


  (十八)党内在土地问题上发生的右的与左的偏向,各地应根
据本指示,以充分的热情与善意进行教育,加以纠正,以便领导
广大群众为完成土地改革、巩固解放区而奋斗。

〔出处〕


<<上一记录 下载显示的记录 打印显示的记录 推荐给你的朋友 下一记录>>

 

 湘ICP备000012  版权所有:湖南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