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地方志与地方政务


陈 曦, 王忠敬

    

    
   

在地方志的发展过程中,宋代是重要的转变和成型时期。这一时期,地方志在体例、内容、修纂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图经》数量逐渐减少,定型方志开始出现并形成,朝廷、地方官员、士人在地方志的编撰、出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北宋中期以后,编撰地方志的主导力量逐渐从朝廷转变为地方官府和地方士人。


宋代地方志的演变,不仅在体例、编修方式上对明清方志产生影响,而且对南宋以降地方社会的影响颇大。后者体现在多方面:一是地方官员参据地方志内容处理地方事务[1]。大观元年(1107)北宋创置九域图志局后,要求各州郡编撰《图经》,涵盖“地理之远近、户口之主客、与夫物产之异宜、贡赋之所出”[2],这些内容成为后世地方官处理政务的重要依据。二是促进地方官员观念的“地方化”。由于地方士人、耆老等具有影响力的地方权威参与编修,地方观念进入地方志,直接影响到地方官员对地方事务的判断与认识。三是由“志”而“典”,影响地方秩序的构建。南宋以后,随着地方志在地方政务中的作用不断提升,地方权威性逐渐为朝廷认可,在某些方面成为国家治理地方的重要制度来源,由此吸引各方力量介入地志编修,通过地方志的权威性来主导对地方事务的判断与认识。已有研究对宋志的上述影响有所涉及,但不够深入,本文拟以存世文献相对集中的南宋地方志为讨论对象作进一步的考察。


一、“检照《图经》验实”


北宋以后,地方志“从内容到体例都较前代志书有了质的区别”[3],涉及政区沿革、户口、赋税、军事、地理、风俗、学校、灾异等方面,直接影响到政府对地方事务的处理。


首先,在政区调整方面。地方志对于一郡沿革叙述详尽,往往成为后世“纠偏”的依据。如绍兴二十七年(1157),户部欲处理扬州与泰州交界地带遵化乡管下临江、冷、延三村与柴墟镇的归属问题,因涉及泰兴县的沿革,情形较为复杂。泰兴县,本泰州地,南唐昇元三年(939)分海陵县地置;乾德二年(964),徙治柴墟镇;宣和四年(1122)拨隶扬州;绍兴初年(1131)因金人南侵,权隶泰州;绍兴五年(1135),以泰兴县并柴墟镇及遵化乡拨隶扬州;十四年(1144)仍隶扬州,以柴墟镇之延、冷村归泰州[4]。绍兴二十七年(1157)时,知扬州刘岑提出将当时隶属泰州的遵化乡柴墟镇划归扬州,户部根据淮南监司核查后称:“按史书、《图经》、《九域志》,遵化乡并柴墟镇正隶泰兴县,遵化乡管下临江村、冷村、西北延村共三村,即难以一乡析在两州两县。今来泰兴县既隶杨州(当为扬州),其遵化乡三村并柴墟一镇,自合随县隶杨州(当为扬州)”[5],于是将此三村一镇归隶扬州。可见,《图经》、《九域志》关于沿革的记载在裁决属地纠纷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其次,在赋税征收方面。有的地方志记录了修志前本地区户口、赋税征收的详细情况,既为以后的地方官府提供借鉴,又可被利用来争取地方利益。如绍兴十二年(1142),李椿年在平江府推行经界法,知平江府周葵因赋税数额增至70万斛与其发生分歧,李椿年只得以《图经》所载30万斛的旧额为准[6]。淳熙二年(1175),罗愿在纂写《新安志》时称:“其录丁口顷亩,非以览富厚也,务察息耗、毋繇夺也。其书赋贡物产,非以给嗜欲也,务裁阔狭、同民利也。”[7]所谓“毋繇夺”、“同民利”,表明作为本郡人的修志者对当地民众利益的感同身受,亦有助于提醒地方官府关注民间利益。


再次,在水利兴修方面。宋志对于当地水利活动记载颇详,在处理水利纠纷、规范水利秩序时成为地方官员的依据。皇祐元年(1049),越州余姚县形势户强占公用陂湖31所,知县谢景初向两浙转运司申辩,这些陂湖都是“众户植利荫田”,其中21所见于《图经》,可为证明,请求“明置簿籍拘管,永为众户荫溉之利”,得到朝廷批准[849114912。同时,地方志还可为恢复水利古道提供线索。乾道元年(1165),知建康府张孝祥奉诏查寻溧水县通往溧阳、宜兴二县的古河道,他以《图经》为据,不仅验实了古道及恢复之利,而且驳斥了复开古河道途经的五堰将使苏、常地区遭受水患的说法[849454946


此外,在地方祠祀制度方面,地方志的作用值得注意。南宋时,朝廷数次要求忠臣、孝子、义夫、节妇坟墓所在,“仰州县检照《图经》验实,量加封护,不得侵损”[916911693,赋予了《图经》权威性。还有一例与“检照《图经》验实”的权威性相似。绍兴二十一年(1151)十月,臣僚上言:“其州县寺观,于《图经》内各有所载去处。近来僧道往往违法,于所在去处擅置庵院,散在民间……”[84874据此,僧人、道士擅置庵院,自是不合法行为,但列入各州县《图经》的寺观,则为合法去处,《图经》在核查寺观合法性上发挥了作用。


以上仅就政区调整、赋税征收、水利兴修、祠祀制度等方面简述宋代地方志在处理地方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关于地方官运用地方志综合处理地方事务的情况,可以淳熙六年(1179)朱熹知南康军时的做法为例进行考察。朱熹抵南康军之初即发布榜文,根据当地《图经》的记载,了解和核查某些具体事务。


上表可见,朱熹依据《图经》处理祠祀、旌表、书院等方面事务,表明了地方志在地方官处理政务时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这正与朝廷文书中“检照《图经》验实”的要求相契合。“检照《图经》验实”,即根据地志核查地方事务的合法或合理性,其权威性源于朝廷,却立自地方。此种政务处理方式产生了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由于地志在地方事务中具有权威地位,若是在地志编撰和出版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就意味着对地方事务拥有话语权甚至控制力,因此,围绕着地方志的修撰,地方诸种力量试图参与其中,影响着地方秩序的构建。另一方面,当地方利益通过地方志的权威性加以保护和延续后,地方志将在调整地方利益分配与控制社会冲突中发挥“无声”的作用。


二、“土俗传信”与官员观念的“地方化”


南宋以后,士人、耆老等具有影响力的地方势力参与修撰地方志,他们所代表的地方观念也随之进入地方志。南宋地方志所谓“父老以口相传,不见于文字者,亦间见层出”[11],即地方传统观念。这些观念进入地方志后,代代相传,便成为后世地方官的重要参考文献。如南宋部分地方志专设“土俗”门类[12],除了记载当地的“土贡”之外,还特别记载当地的传统习俗,而地方官员在依据地方志处理地方政务时,不可避免地受到志书记载的影响,进而关系到地方事务的运作。表1中朱熹据《图经》记载了解到陶威公(陶侃)为鄱阳人,从而认定祭祀陶威公庙、向该庙祈雨为合法行为即是一例。


地方观念对地方官员产生影响,突出表现在地方祠祀事务方面。南宋地方志不仅记录了不少当地的神灵、祠庙以及相关传说,还附以撰写者的评论,神祠是否收录或是否合法,修撰者通常具有较大的判定权力。例如嘉定《赤城志》记录了当地各种传说各异的祠庙,但撰者对这些祠庙的合法性颇有顾虑,于是自我辩解道:“昔狄仁杰巡抚江南,毁淫祠至千七百,惟存禹、太伯以下四人。夫四人者,不可数见,而千七百之淫祠,今未必不烂熳于宇宙间也,犹以土俗传信重于锄剔,姑并存之,使来者择焉。”[13]宝祐《琴川志》则称:“今列于祀典者未必皆有功德也”,当地祠庙“皆以保国安民为名,则不可得而废也。其建置之由、因革之故、废兴存亡之异,则当各纪岁月以备恭考。”[14]可见,修志者注重吸纳当地的祠祀传统,将具有地方影响力的神祇和祠庙收入志书中,因为所收诸神与诸庙皆为根底深厚的“土俗传信”,不宜锄剔,“姑并存之”。而编撰者的观念融入地志后,这些观念抑或这些人也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地方权力的象征。


这一阶段的地方志与国家祀典“实相表里”[9769,是界定地方祠祀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因而,地方官与士人将地方志与国家祀典并提,认为“载之祀典,纪之《图经》,可考不诬”[15400。更为重要的变化是,许多未载入国家祀典的地方祠庙和祠神在进入地志后,因地志在地方事务中的权威性而获得了地方政府乃至国家的认可,由此在地方社会确立了合法性。严州英烈王庙和朱太守祠就是通过这种途径取得了官方祭祀的地位:(英烈王庙)旧不载祀典,绍兴九年,因修《图经》,考正本原,取吴山本庙封爵名之,岁时遣官致祭焉”;(朱太守祠)旧亦不载祀典。绍兴九年,因修《图经》,知为会稽郡地买臣故乡,为加增葺,岁时祀之。”[16


南宋地方志的这种记录原则和叙述方式无疑会影响到继任官员对地方事务的认识,促进其观念的“地方化”。以祭祀为例,在面临水旱灾害或战乱威胁时,地方官除了祭祀国家祀典规定的神祇之外,还根据地方志的记载,向那些未获朝廷赐额、但有求必应的民间神祇祈祷。如严州马目山新庙,唐文宗时修建,“至今岁时祈焉,水旱祈辄应”[16]。淳熙十二年(1185),《严州图经》将马目山新庙收录,但未提及是否得到朝廷赐额。次年至淳熙十五年(11861188),知严州陆游两次因旱情严重向马目山神祈雨,虽然知道该神“未列命祀”,但他“考于图志,得神之威灵而致祷焉”[1722102211。陆游此举揭示了地方志在地方祠神合法性的判定上具有权威性,及其对地方官员的祭祀观念与行为产生的影响,类似情形在南宋较为常见,朱熹、真德秀、魏了翁等人出任地方官时的祭祀实践可以证之。值得注意的是,陆游第一次祈雨并未获得感应,“虽间得小雨,地不及濡,尘不及敛,而赫日复出矣”,于是陆游再次向马目山神祈雨,因“父老之言,以为比夕云物,多起神之祠傍,意者神哀悯斯民,终有以活之也”[172211。显然,陆游选择马目山神,是受到地方志记载与当地祠祀传统的影响。所谓“父老之言”,不仅影响地方官员对于地方社会的认知,也左右了他们对地方事务的处理。


咸淳《临安志》称:“考诸礼而弗悖,其在郡国尊奉唯谨,充类而达之,可以存古、可以从俗者,悉得列焉”。[153994显然,在“礼”之外,“从俗”亦有重要意义。地方官员举行祭祀活动,主动接受当地的祠祀传统,将国家礼典与地方习俗相结合,反映出二者的融合,地方志正是这一融合过程的路径和体现。从南宋地方志收录“不载祀典”的地方祠庙,以及地方官祭祀那些“未获命祀”的地方祠神来看,南宋地方志为地方祠祀争取合法地位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同时,作为了解和理解地方观念的重要载体,地方志也在潜移默化中促使地方官员的观念“地方化”。


三、由“志”而“典”


南宋以降,地方志记载的信息与处理地方事务的成例成为国家治理地方社会的制度来源之一,其权威性不断显现,地方志逐渐成为治理地方社会的“重典”。南宋时,有的地方官认识到地方志对于治理地方民政、军政等事务的辅佐作用,并可展现他们的政绩,有助于其仕途的发展[1],因而对编撰地方志持积极态度,将其视为施政的“重典”。如朱熹曾云:“朱守书来,示及新编《图经》,乃知其郡政从容,绰有余力如此。”[18]景定二年(1261),马光祖主持编撰《建康志》时亦称:“郡有志……岂徒辨其山林川泽都鄙之名物而已。天时验于岁月灾祥之书,地利明于形势险要之设,人文著于衣冠礼乐风俗之藏否。忠孝节义,表人材也。版籍登耗,考民力也。甲兵坚瑕,讨军寔也。政教修废,察吏治也。古今是非得失之迹,垂劝鉴也。夫如是,然后有补于世。”[19]在马光祖看来,地方志不仅记载当地的自然面貌与版籍、军政、吏治、风俗等方面的辅政信息,还反映了天、地、人三者的关系,发挥着“有补于世”的作用,揭示出地方志对地方社会秩序的动态影响。


知扬州郑兴裔在主持编撰《广陵志》时云:“郡之有志,犹国之有史,所以察民风、验土俗,使前有所稽,后有所鉴,甚重典也。”[20]郑兴裔在其他场合亦使用“重典”的说法,如在改钞问题上,他请求朝廷“禁戢州郡今后毋得改钞,违犯官吏并置重典,庶可以塞欺罔之源、绝侵克之门,以彰国家至公之道”[21]。此处“重典”是指朝廷严厉的刑律。尽管两处“重典”的含义有所差别,但均关系到国家的统治和地方社会秩序的维持。无论是地方志还是法典,“重典”的提法都体现了其所具有的维护国家统治秩序的权威性。郑兴裔将《广陵志》称为当地“重典”,说明地方志不再只是一部记载一地山川风土的地理志书,也是地方政府管理地方社会的一部重要典章,其意义正如元人欧阳玄所说:“非徒以广纪载、备考订而已,将以为勤政之一大助也”[22]。


在宋代皇帝与臣僚面谈奏对的形式中,“地方长官知州罢任后和赴任前上朝谒见皇帝是制度化交流方式的重要一环。”[23]因此,地方志汇聚的诸种信息可随着地方官谒见皇帝的过程向上传递,进入朝廷,成为国家治理地方事务的重要依据与制度来源之一。淳熙九年(1182),曾丰为《豫章图志》撰写后序时称:“圣天子恢复之念未始置,披舆地次,或小有抵牾。一夕下职方,会兹郡于江西宜首应诏。故《图经》三,大不害同,小未免异,非所以便乙夜之观也……圣天子恢复后,诏合九州风土志之如古帝王时作《九丘》,然则扬之一州事迹,此书过半矣。举以入焉,无可易者。方是时,又当与外制类稿并藏秘馆,永为华国之书。”[24]所谓“便乙夜之观”与“为华国之书”,说明地方官编撰地方志时并非只着眼于一地之域,而是希望能对国家治理有所裨益,成为国家决策的来源。


程珌《新安续志序》亦云:“昔之仕外而入觐者,山川、户口,条奏靡遗,古诸侯述职之意也。然则公之进对华林也,近在朝夕,其于是书必将有取焉。”[25]“其于是书必将有取焉”,道出了地方志在地方官与皇帝的交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地方社会的典章也由此进入朝廷的视野。此外,方逢辰《严州新定续志序》曾载:“矧惟天子圣明,勤恤民隐,凡州牧之出辞、入觐,必详访焉。是编之作,非惟可以备顾问,亦可以少助宵旰民瘼之万一也”[26],明确指出了地方志对于治理地方社会与制定地方政策的作用。


南宋地方志逐渐成为治理地方社会的“重典”,还体现在地方官在处理政务时与当地民众的互动中。嘉定十年(1217),知安庆府黄榦因筑城事宜与当地民众意见相左,安庆府西门厢民众针对城墙的位置问题,“执出《图经》,以为所在碑记皆称今之西门即是城门”,民众引用地方志的记载反对地方官府的决定,说明地方志已成为当地社会的一部重要“典章”;然而,黄榦却批评道:“《图经》乃是近来人所撰,只据目所亲见而言,岂复知有古城、古壕之可验,岂有古城古壕不可为据,而欲引纸上空言以为据。若此等类,皆是词穷理短,只欲强词以侥幸一中耳。”[27]既然黄榦如此严厉地指责《图经》为“纸上空言”,那么,他对于地方志究竟如何看待?他是真的持否定态度抑或只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说辞?下面一例为理解黄榦的态度提供了线索。嘉定六年(1213),黄榦在为安庆府新建的庙学撰写记文时说道,自己“考之图志”,得知当地“自唐有夫子庙,学之始建独阙弗载。旧学在今学之北,政和间改创今地。绍兴初既废复兴,其后或增或葺,大抵因袭简陋,非有意于崇学校、美教化也”[28]。此时,黄榦虽然尚未知安庆府,但他主动引用当地“图志”的做法表明,他认可安庆府地方志的记载,这与他4年后处理安庆府城墙修筑一事时否认民众引用地方志记载合法性的做法形成鲜明对比。另外,黄榦还曾在知汉阳军时就筑城事宜上状荆湖北路转运司,称:“考之图志,汉阳旧有偃月城,今其踪迹皆无存者,则昔固尝有城矣。”[29]由此可见,黄榦在地方官任上也曾利用地方志辅助其处理政务,其对地方志的利用具有选择性。嘉定十年安庆府筑城事件表明,虽然不同阶层都试图将地方志作为处理地方事务的“典章”征引,但由于各自的利益与诉求不同,地方官与民众在利用地方志时有着较大差异。


南宋地方志编撰者关于志书在国家制度与地方治理中的作用和地位的认识,以及黄榦与安庆府民众在利用地方志时存在分歧一事,都突出反映了南宋地方志逐渐发挥出辅助政府管理地方社会的功用,其权威性逐渐为朝廷和地方社会所认可,成为国家治理地方社会的“重典”。


四、结语


就南宋地方志与地方官治理地方政务的关系来看,地方志涉及地方事务诸方面,这些信息不仅辅佐地方官治理一方,也是地方官员了解地方观念的重要文本,而地方官则时常参据地方志记载核查地方事务的合法性或合理性,此即“检照《图经》验实”的实践意义。


地方官员主持修撰地方志,将“验土俗”作为修志的主要目标之一;当“土俗”进入地方志、得到传承后,又逐渐影响后世官员对地方事务的判断与认识,推动他们观念的“地方化”,从此点看,地方志为地方治理与“土俗”的结合提供了一条路径。南宋地方志在地方政务中的实际运用,使其除了具有地理志书的作用之外,还逐渐演变为治理地方社会的“重典”,从而具有权威性。这种权威性的形成,还影响到地方利益的分配与地域社会秩序的构建。


地方官员通过修志,将“土俗”纳入地方“重典”,主动换取地方人士的支持,在其观念主动或被动“地方化”的同时加强对地方社会的控制;地方势力则利用参与编撰的机会,将其认知与观念输入地方志,影响后世地方官对地方社会的治理,使治理与地方社会的诉求趋同,并利用地方志的“重典”地位帮助他们树立在地方社会的威望。因此,无论是参与修志的哪一方力量,都希望借助地方志的无声权威,来帮助他们取得在地方事务上的话语权乃至控制力。


南宋以降,地方志的权威性以及对地方社会的影响不断增强,对此,宋人已有判断:“城筑之修徙、户口之登耗、租赋之增损、人物之盛衰、吏治之得失,世变亡穷,则方志亦当与之为亡穷也。”[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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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5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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