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母猪的原则


    

    
   
    如果有足够的未配种小母猪,就要遵循几项通用的原则,以决定断奶时是否淘汰某些母猪。
    首先:要淘汰连续两个产次产仔少的母猪,但初次配种体重太轻,妊娠期过度饲喂,哺乳期失重过多,断奶体况差等母猪不应包括在内。
    其次:应淘汰那些连用激素处理都不发情的母猪。母猪在断奶后最多应观察18 天,激素处理后应观察7 天,如果这些母猪到下个发情期仍配不上种,则应淘汰,因为这种母猪的产仔率一般都比较低。
    再次:要淘汰已产6~7 胎的母猪。因为它们已开始出现的问题通常有:窝产活仔数少( 主要是因为死胎数增加),其仔猪大小不均,较弱小仔猪易怕冷、生病,乳房炎病例增多,身体笨拙,容易压死仔猪等。
    为减少运动失调问题,应在选择或购买母猪时注意四肢情况,在圈舍内使用优质地板,母猪体重不宜过大,但尽管如此肢蹄病仍有发生,母猪因健康状况不佳,如有传染病等,也免不了被淘汰。
    在临床服务中,曾遇到过某些猪场的母猪饲养时间已超过7 年的情况,这样的母猪一般都有较多的繁殖问题,且其后代的生产潜能难以发挥。我们在淘汰母猪时,应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果断淘汰产能低下的母猪,构建胎龄结构合理的母猪群,只有这样养殖生产才能获得最佳养殖效益。


〔出处〕 摘自《农家之友·上半月》2015.12


<<上一记录 下载显示的记录 打印显示的记录 推荐给你的朋友 下一记录>>

 

 湘ICP备000012  版权所有:湖南图书馆